经销商条件:
1.经国家工商机关、税务机关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、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。
2.法人代表需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。
3.具备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资金能力。
4.乙方注册经营的项目范围必须包括其所代理的甲方产品。
5.有销售食品产品的专职人员并具备甲方产品的培训服务能力。
6.严格遵守甲方的价格政策及本协议有关规定。
7.乙方月平均订货额度不得低于人民币 万元(不含珍珠)。
8.独家代理产品不含珍珠和西米。
9.具备上述条件,符合甲方进货要求,并签订本协议,即可获得相应的代理商资格。
广州粒粒香食品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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